纺织人注意啦,这些政策新规近日起开始实施!
2020-06-02 08:38: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一批与纺织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例如防疫物资出口新规、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等

近日一批与纺织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例如防疫物资出口新规、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等……今天就来盘点一下具体内容。
 

01

全国暂停口罩等6类防疫物资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据义乌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自5月10日起,全国范围暂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简称“5+1类防疫物资”)。
 
根据该通告显示,自今年5月2日起,对伪报、瞒报出口前述物资的,一经查获从严处罚。其中,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扣除当季度50%贸易奖励;对市场采购贸易组货人,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组货人注册,禁止企业法人一年内再次注册组货人;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2020年一般贸易出口奖励扣除50%。
 

02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新增以下三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0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印尼)
0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新加坡)
0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印度)
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03

外汇管理局最新支持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0日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更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外汇局将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通知优化了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以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
 
在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方面,通知提出,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通知规定,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通知还在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等方面优化了政策。
 

04

美国对华加税项目调整

 
当地时间5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新一批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项下的产品排除及修订公告:新增78项排除产品;修订6项历史排除产品描述。排除有效期可追溯至2000亿清单生效之日即2018年9月24日,申请退回原加征关税期限:排除正式生效后180天内提交申请。
 
当地时间5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第四批排除加征有效期延长产品清单(340亿关税排除清单内产品),该批排除有效期原定于2020年5月14日到期。通知决定将排除有效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原340亿关税第四批排除产品清单共有40项,本次获得延长有效期的产品仅有13项,未获得延长有效期的产品有27项。
 
当地时间5月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公布了新一批对中国3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A清单下产品的公告:新增8项排除产品,修订1项历史排除产品描述。排除加征有效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
 

05

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中国银保监会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通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06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07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08

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违者罚款或将负法律责任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09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0

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产品维修业务

 
5月14日,商务部与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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